潮州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市财政局关于《潮州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公务费用开支的规定》(潮财行[1996]13号)和《潮州市市直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潮财[2005]73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重点保证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行政机关经费的正常运作。
第三条 国家、省、市拨给,且须由我局安排到县区、市直学校的专项资金,由局计财科提出具体方案,报局长会议审批。
第四条 机关正常经费开支应执行以下规定标准:
(一)旅差费按(潮财行[1996]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1、局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公出差可乘飞机或火车软卧,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能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因公务急需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须事前报局长同意。
2、因公出差,应住普通宾馆和普通客房。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天的住宿费一般地区为100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和海南省,下同)为120 元;其他人员每天的住宿费一般地区为80元,特殊地区为100元。对于投亲靠友未开支住宿费的,可经领导审批按规定标准奖励40%。
3、出差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
(1)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或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不含本市管辖的县、区)20元,其中广州市30元,特殊地区40元;本市境内(不包括市内、湘桥区和枫溪区的所有街道办事处)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已由集体安排用膳的,不再领取出差伙食补助,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外,另固定计发里程补助每人每月45元。
(2) 到基层单位(不含市区、湘桥区和枫溪区的所有街道办事处)挂职锻炼、支教扶贫和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如需在当地吃、住并自缴全部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8元。
4、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局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多支部分由个人负责。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二)加班、值班和节日津贴及其他补贴
1、双休日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科室人员节假日确需加班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全局性大型会议或活动须节假日加班、值班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汽车司机确因公需在节假日加班出车的,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双休日加班按(潮财行[1996]13号)文件规定,可按基本工资发给加班费。节日值班按有关文件规定,发给节日值班费。汽车司机每人年劳保用品包干40元。
2、在职人员岗位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节日津贴、机关编制工作人员通信费补贴、事业编制正科级通信费补贴、退休人员处级干部通信费补贴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3、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夜晚加班工作至23时半之后的,可发给夜餐补助费5元。
4、长期借、雇用人员的工作补助,由局长会议决定。科室因业务工作需要,须临时雇用退休人员的,报局领导同意审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5、科室确需外聘教师参加教学观摩评委、学科论文评选、科研论文鉴审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的,外聘教师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三) 会议业务费
1、各科室召开会议或业务活动,应提前一周作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会议或业务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人数及经费预算等。全局性会议或活动,由办公室作经费预算。
2、一般性会议或活动,不发给会议伙食补贴;须安排用餐的,按参会人数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20元在局机关食堂用餐。会议时间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集体用餐,市区参会人员原则上也不安排用餐。
3、参加会议人员确需安排住宿,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和交通费回原单位报销。
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全市性会议或活动,其费用超过规定标准及范围的,由局长会议决定。
5、业务招待用餐要本着从俭、从简原则,反对铺张浪费,陪同人员以少数为宜。
6、会议或活动实际的开支费用,原则上应在五天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以便及时结账。
(四)办公费
1、局机关办公用品、用具、设备、设施,报刊书籍的购置费及办公楼修缮费,由办公室作经费预算,送局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项目金额超过标准的,纳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后,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应于当月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文件资料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到局打印室复印和印刷。确需到外面打印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各科室征订读物、印刷资料、试卷、表册的,必须事前做好书面计划,注明订购单位或印刷单位、数量、金额等,送局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审批,项目金额超过标准的,纳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后,方可征订和印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征订和印刷。
3、局机关小车的燃料费、过桥路费、审验费、保险费等费用须经办公室核实,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维修费500元以下的,司机人员须报办公室领导同意;维修费超过500元以上的,由司机人员作维修项目和经费书面预算计划,送办公室核实,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小车维修都由办公室开具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司机人员在修理厂维修单据上签名;洗车、保养、加机油等到指定车辆美容中心加油、洗车等,司机人员在单据上签名;当月25日前由办公室到指定厂、站、中心进行结算,并通过银行转账付还承办单位。小车外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计财科是局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一切财务收支由计财科负责审核,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科室的预算和收支计划,由科室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签,由计财科负责审核,并报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审批。
(二) 正常业务收支费用总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审批;总额超3000元的,由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报局长同意。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的旅差费、业务费由局长审批。
(三) 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购置及特殊业务开支,由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报局长会议决定。
第六条 局财务除预支差旅费外,原则上不给予借款。确因工作需要暂借款的,须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借款,并应于当月办理清结手续,以便及时结账。
第七条 财务管理责任制
(一) 对外收支业务,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未经批准擅自收支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未经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审批同意,不得向银行汇款、转账、提取现金。
(二) 局各科室收款时,事前应填妥“缴款通知单”或“代收代付款项明细表”,由计财科负责收取。未按时缴款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催缴。计财科与收费有关科室每月核对一次,做到日清月结。
(三) 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各项收支审核业务。
第八条 局计财科应加强对市直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局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财政部门制订的财务制度相抵触的,应以财政部门制订的财务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