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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规定           ★★★
潮州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规定
发布:佚名 更新时间:2005-9-16

 

潮州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职责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教育部门的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部署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和廉洁从政教育。

3、督促、指导局机关和市直各学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4、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5、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规定招聘和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认真执行大中专和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度,公开招生工作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和公布录取结果,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7、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基建项目管理办法,预防经济犯罪。规范招收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管理,坚决刹住教育乱收费和招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市教育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陈鸿鑫

1、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组织班子成员学习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廉政准则》。研究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反腐保廉措施,做到与教育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落实。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作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督促、管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5、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落实专人专抓、专人查办;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谢斯纯

1、对分管的人事科、德育科、勤工办等科室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负责。

2、按照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增加干部任用录用的透明度;坚持录用师范类毕业生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

3、按照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纪检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4、深入开展师德教育,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意识,坚持五提倡,十反对

5、对勤工办大宗经济往来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6、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锦澍

1、对分管的教育科、督导室、教研室等科室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2、定期听取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强化依法行政力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工作作风。

3、认真解决社会反映的分管范围内的教育热点问题,杜绝成人招生、毕业证书验印中的不正之风。

4、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管好家属子女。

市教育局副局长柯泓

1、对分管招生办、电教、教仪站等科室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坚决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招生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4、对大宗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要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

5、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管好家属子女。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张瑞莲

1、对分管工会、妇女、计划生育等科室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

2、大力推进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坚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3、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在强化党内监督中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向党委、纪委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4、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管好家属子女。

 

 

 

                                                中共潮州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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