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局受理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规则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群众对局机关效能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市教育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局机关效能办)负责受理局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潮州市教育局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四)建议对依法、高效、文明执行公务,事迹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二、局机关效能办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号码为:2805013。
三、投诉方式:
(一)来电投诉;
(二)来信投诉;
(三)来访投诉。
四、投诉处理
(一)属受理范围,由局机关效能办拟成书面材料并附投诉依据,呈报分管副局长,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
(二)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处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应予以效能告诫的,由局机关效能办拟出书面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予以告诫。
效能告诫应严肃认真,以事实为依据,指出违规事实、违规后果、违规条款,并向被告诫人发送《效能告诫书》。
被告诫人可以就违规事实等发表书面或口头意见。
效能告诫自送达《效能告诫书》之日起生效。
六、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暂行规定》,但未达到效能告诫的,经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局机关效能办负责人予以诫勉教育。诫勉教育应记录在案,被诫勉教育者应作出书面承诺。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以效能告诫。被告诫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八、工作制度
(一)对决定受理并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在可能情况下答复投诉人。
(二)局机关效能办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采取措施给予支持和保护,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应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局机关效能办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认真处理投诉事项。
(四)局机关效能办在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定期向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局机关效能办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可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和手段。对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