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局窗口式办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办理,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设置办文窗口,负责收发和办理往来办文,解答办文查询,并负责窗口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窗口式办文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自我约事、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需我局办理的来文,统一由办文窗口负责受理,受理的来文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来文。其他各科室均不得直接受理来文。
第五条 办文窗口配备文件录入、输出、查询等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设置查询电话。全局办文系统按统一标准进行配置,建立完善机关局域网。
第六条 办文窗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公文的接收、接送。
第七条 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动作:
(一)收文
1、办文窗口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办来文后,按照业务类别,对来文资料进行初审。凡资料不齐的暂不受理,但须向来文单位或个人指明应补充的资料,待补充资料后正式受理。属于一文多事、一事多报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来文不予受理。
2、办文窗口对受理的来文应及时在电脑上确认,由电脑产生办文编号后,录入来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文材料清单,向来文单位或个人出具收文回执,注明查询日期。上级和领导批示的公文,也应注明来文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3、办文窗口对经电脑登记录入后的公文,及时送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确定主办科室和会办科室。
4、办公室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领导批办,然后根据批办意见分送职能科室办理。如来文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将原文送主办科室,同时将复印件送其他会办科室和局分管领导。
5、办文窗口将批办意见、主办和会办科室及其办文时限录入电脑后,及时将文件分发到相关业务科室。
6、公文的传送应办理签收手续。办文窗口建立统一的签收登记本,各业务科室之间传送文件,应使用全局统一规格的签收登记本及时登记,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二)承办
1、业务科室在收到承办的公文后,由科室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如发现该文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办文窗口,另行确定主办单位。
2、来文按办文顺序办理,如需越号办理,需报办公室确定。
3、承办人员在办文时限内要及时研究来文并在电脑上录入办理意见。公文办结后,在电脑上录入处理意见,附上公文呈批表和来文资料、附件,将意见稿交科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姓名、日期,并录入电脑,再转送下一环节。
4、承办科室办结后,须发文的,由主办科室拟稿,在电脑上录入,将文稿原件、附件及公文呈报表一并递交办公室;不须发文的,由主办科室提交书面办理结果给局领导审批,送办文窗口登记办结。
(三)核稿
1、凡以局名义拟发的文稿,均由办公室核稿,在文字上把关,规范公文格式。对不符合行文规范、格式要求的文稿,退回科室重拟。需作急件、特急件处理的文稿,由主办科室提出,报办公室确定。
2、文稿核发后呈局领导审批签发。
3、文稿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文号、定密级,交打印室打印。发文科室应向打印室提供软盘拷贝或通过网络直接向打印室提供原稿。
4、文件打印后由拟稿单位统一装订,送办公室盖章。办公室在办文系统中确认办件有办文流水号后才予盖章。按规定应进入窗口而未进入窗口办文系统的办文,一律不予盖章。
(四)发文
1、办结的公文由办文窗口统一发送。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将办结公文交来单位或个人。
2、办文窗口将办结的公文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来文单位或个人凭收文回执在发文窗口领取办文结果,并在发文登记本上签收。
3、公文办结发文后,窗口应及时通知来文单位或个人前来领取文件。
(五)归档
以文办结后,主办科室将书面办理结果、来文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统一归档,定期按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 有关科室应密切配合,协调办事,加快办文速度。科室内部在办文中出现问题,由科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协办科室之间出现问题,由主办科室协调解决。主办科室协调有困难的,报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督办部门。办公室通过办文系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文情况。办公室在办文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向办文科室发出口头(电话)通知;对期满未办结的公文,在限办期满次日向办文科室发出第一次《催办通知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超时公文,同时向主办和会办科室发《催办通知书》。对重要公文和领导批示的公文,办公室应不间断地跟踪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