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属重大的人事、财务及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信息。
(七)局领导认为暂不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原则上只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属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一定程序节删后,予于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局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科室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先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该信息是否属第四条中规定的内容,把好第一道关。
(二)各分管副局长,应根据科室对信息公开的初拟意见,予于审定,把好第二道关。
(三)如分管副局长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握不定的,应报局长审批。
第十条 局各科室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教育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